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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要发布! 环球资讯

2023-06-09 22:20:40 中国基金报

周五晚间,央行放大招,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

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共十九条内容,围绕估值业务中立性、公允性、专业性、透明性,重点明确估值业务的基本要求,估值机构内部治理、估值基本原则、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要求。

央行表示,债券收益率曲线等估值作为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参考,对市场定价和发展的影响较大。我国债券估值产品体系目前初步建立,对促进市场合理定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估值方法透明度不够、特定时期估值公允性不够、对单一估值依赖度较高等问题,不利于市场对债券真实价值的判断和形成,在市场波动时表现较为明显。


(相关资料图)

因此,当前,我国债券定价机制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提高债券估值产品及估值机构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促进估值更客观、更精准地反映市场真实价格,推动估值行业适当竞争和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和市场功能,防范市场风险。

人民银行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8.7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28.9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19.8万亿元。截至4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88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3%,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证券公司(资管)等。

跟着基金君一起来看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未来新规的发布,有利提升债券市场定价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明确管理范畴涉及第三方估值机构

《办法》指出,“估值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提供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而开展的研发、编制、发布等活动。

“债券估值产品”,是指估值机构对外发布的,以债券为编制对象,对市场定价有重要影响且应用广泛的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

《办法》明确了管理范畴,主要包括第三方估值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发布的、对市场定价有重要影响且使用广泛的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

二、明确估值机构应具备6个基本条件

《办法》要求,估值机构应始终保持客观中立,持续提升债券估值产品的公允性,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稳定运营的能力;

(二)清晰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稳定、可靠的数据来源,完备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流程;

(四)科学的估值技术和方法,完善的估值产品研发、编制、发布和质量监控流程;

(五)配备开展估值业务所需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和高效完备的信息技术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明确估值产品数据源和使用原则

《办法》指出,估值机构应当建立清晰、规范、透明的数据使用标准和层级,所选用的数据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

(一)对于市场成交活跃的债券,应当优先选取债券发行、交易或可交易报价数据等市场数据;

(二)对于成交不活跃或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债券,应当充分考虑交易规模、交易目的等多种因素,审慎评估成交和报价价格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优先采用市场参与者认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场数据;

(三)市场数据确实无法使用的,可通过模型或组织专家判断、报价团报价等综合确定适用市场情况的合理数据。相关判断及报价应保证其客观性和可成交性。

四、债券估值充分考虑多个因素

《办法》要求,债券估值产品的编制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可比性、可校验性和可回溯性,能够广泛适用于各类场景。

(一)债券估值应当以准确计量债券公允价值为目标,债券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应充分考虑债券条款、发行人财务信用状况、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对于证券化类产品的估值,还需考虑基础资产的估值与信用状况。

(二)债券收益率曲线的编制应当选取科学可靠的曲线构造模型,能够充分反映所衡量对象的真实收益率水平。

(三)债券指数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指数标的债券的市场情况和产品特征,及时、准确反映指数标的债券的价格走势。

五、估值机构应至少披露8种信息

《办法》要求,估值机构应至少公开披露以下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估值产品信息,包括估值产品名称、发布方式、传输渠道、发布频率等;

(二)估值方法,包括计算模型、重要参数,涉及筛选样本的,应当明确样本筛选标准和规则;

(三)数据来源及使用层次,使用专家报价、报价团报价的,应当披露采用专家报价、报价团报价的使用条件和具体规则;

(四)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安排及重大利益冲突情况;

(五)估值产品质量年度检验报告;

(六)编制方法修订的,应当提前披露拟修订的具体内容、修订原因、预计修订时间、对用户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七)传输方式发生调整的,应提前告知市场投资者,并设置过渡期或并行期;

(八)其他对估值产品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六、估值机构应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办法》表示,估值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事前分析、事中监控和事后检验在内的估值产品质量监测机制和内部评审机制,定期对估值产品的准确性、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编制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首次编制的债券产品估值方法或对编制方法修订的,应在发布前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并经内部评审机制审议,内部评审机制人员应当由独立于估值机构的编制人员组成。

七、建立5项利益冲突避免机制

《办法》称,估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避免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机构及其所属人员不得参与所估值资产的交易,不得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换或操纵估值;

(二)估值产品与其他业务应当相隔离,确保估值业务不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三)估值产品业务内部应当制定编制人员和质量监控人员的隔离措施,建立可靠的授权程序和监督机制;

(四)估值产品业务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估值产品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且其薪酬不直接或间接地与估值产品结果相关联;

(五)市场机构认为与估值机构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八、文档保留期限为至少二十年

《办法》规定,估值机构应妥善保存估值业务相关文档,文档保留期限为至少二十年,以备监管和审计问询。相关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估值产品所用数据、编制方法及修订情况、编制人员信息、咨询与投诉记录。

九、鼓励选择多家估值机构产品

《办法》表示,估值产品用户应定期评估所使用估值产品的质量,并择优选择估值机构。鼓励选择多家估值机构的产品,发挥不同模式估值的交叉验证作用,防范单一估值产品错漏或终止的风险。

十、完善对估值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完善对估值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估值产品的审计、估值机构的行政监督和自律管理。

估值机构应根据《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估值产品质量报告。发生重大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对估值业务进行自律管理。